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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发放程序及 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材料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1 09:16:15 浏览次数: 【字体:

财政票据发放程序及

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材料

   

   财政票据发放程序:

  1.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直用票单位,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

  2.票据管理部门发放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3.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4.票据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5.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票据管理部门核销后发放财政票据。

  6.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票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医疗机构须提供非营利性《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复印件;收取罚没收入的,还需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收取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收取捐赠收入的,还需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收取社团会费的,还需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