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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采购科 发布时间:2023-07-14 17:00:01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辽宁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辽财综2022〕227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本溪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作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存在人员、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2.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政府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3.《本溪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于2023年8月1日执行,并在本单位门户网公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本财发〔2017〕149号)自新《目录》执行之日起废止。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三级目录基础上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调整后的各部门应报送本级财政局对应支出科室备案。

 

附件:本溪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本溪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x


 

 

本溪市财政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