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本财发[2020]20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财发〔2020〕20号
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
现将《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助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二、增加贴息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其中:对列入全国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中央财政、省财政分别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不高于3.15%)的50%和25%进行贴息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25%贴息;对列入省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2020年1月发放利率(即1.65%)的75%进行贴息,市财政按照省财政贴息资金1:1比例对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坚持特事特办,确保尽快落地见效
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扩大产能。对列入国家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需于5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市财政局于5月10日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省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市财政部门在国家和省贴息资金到位后,也将市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列入省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市财政部门在每季末收到经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将省、市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金融机构。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生产物资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领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疫情结束后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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