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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契税税率平移 税负保持不变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1-08-05 13: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契税的权威和刚性,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同时,《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以及相关减免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是针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向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个人和单位征收的税种我省现行依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征收契税,税率为4%,其中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 

  为做好《契税法》在我省的实施工作,2021年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充分调研、测算、分析并公开征集各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21年7月26日经辽宁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与《契税法》同步于今年9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也将废止。 

  《方案》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将我省现行契税税率平移,即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继续执行现行税率有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房地产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是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减征或免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依法征收契税;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认定,免征契税。 

  《方案》规定的契税税率为基础税率,国家在基础税率之上,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出台的优惠税率,我省仍从其规定,即对于个人购买的家庭两套及以内的住房,依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其中,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税政法规处,伊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