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 推动省级革命文物保护项目顺利实施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革命文物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关要求,近日,省财政厅拨付资金3328万元,支持我省13处省级革命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持续改善革命文物保护状况,提升革命文物保护水平。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省级革命文物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坚持“突出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明晰工程项目组织管理职责。细化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工作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内容。二是明确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和支出内容。将省级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等3类项目列入支持范围,并明确了文物本体维保等6类项目的具体支出内容。三是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对项目申报实行分类管理,并明确了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对项目和资金审核等程序。四是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积极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革命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发挥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科教和文化处,原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