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立健全财政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近年来,辽宁省财政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财政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是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机制。按照目标导向、绩效导向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补偿范围,加大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力度;选取与生态环境产品供给密切相关的客观性指标,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同时健全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相挂钩的奖惩机制。2016—2020年,共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25.2亿元,惠及13个市32个县(区),有效提高了重要生态保护地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帮助其“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是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从2004年起,国家实施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国家和个人权属公益林予以补助。近几年,辽宁省在严格落实国家补偿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补偿力度,提高省级补偿标准。2016—2020年,共下达相关市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35.7亿元,惠及14个市106个县(市、区)及省直6个国有林场,完成了高质量保有公益林和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的工作任务,为筑牢生态屏障、保护生态安全奠定了基础。
三是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2014年,国家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辽宁省以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率先在盘锦辽河口湿地保护区等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2016—2020年,共筹措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资金1.6亿元,实施了湿地周边环境整治和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对保护区农户开展补偿,让群众享受到了保护湿地的益处,提高了其对湿地保护的参与度。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助力建设美丽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