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环保税适用税额 严控重点污染物排放
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调整方案的决议,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2018年环保税开征,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都确定为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区间的下限。此次税额调整的特点是,按主要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税额,即将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适用税额由1.2元/污染当量上浮至2.4元/污染当量,其他维持1.2元/污染当量不变;将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的适用税额由1.4元/污染当量上浮至2.8元/污染当量,其他维持1.4元/污染当量不变。
调整主要考虑到上述四项污染物为我省主要污染物(占全部污染物的68%),也是国家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实行较高税额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环保设备投入、减少排放,进一步发挥环保税对于促进我省环境平稳向好的积极作用。调整后,我省环保税适用税额居于全国中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