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2020年6月1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省本级和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筹集上解省级调剂金,专项用于防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解决省本级和各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缺口以及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省本级和各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当期缺口符合调剂情形的,经核实后在省级调剂金可承受的基础上给予80%补助;对参保单位突发重大工伤事故,经核实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且符合调剂条件的,原则上按事故补偿额度的80%予以补助。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如遇突发重大工伤事故等特殊情形,可随时提出调剂申请。
这一办法的出台,既有利于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又能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解决省本级和各市基金不平衡的问题,缓解个别地区基金的支付压力,对于更好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