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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财政局积极落实企业保险费减免政策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20 14:51: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决定,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的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文件精神,本溪市财政局积极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测算社会保险费减免规模,以减轻企业负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范围,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免时限。一是2020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门,免征期5个月;二是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三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于2月份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经税务部门按照减免政策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对于减免部门金额进行退费处理。目前测算出三项社会保险第一批应退费金额168万元,我市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市人社、税务部门及时拨付应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