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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财政局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0 15:25: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依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就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下发通知。

一、简化配置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急救车辆等疫情防控资产,各部门、各地方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

二、加强统筹使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审批权限需报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先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各部门、各地方要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加强资产管理、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协调对接,按规定入账。

四、规范资产处置。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建立“公务仓”等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平台的地方,鼓励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