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做出再部署
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为督促各地财政部门立足财政职责,加强统筹谋划,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2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20〕26号),就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全省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做出再部署。
一是明确当前防控经费保障目标。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二是统筹安排各项防控经费。切实管好用好预拨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财力和资金,切实履行好防控经费的保障职责。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县(区)的资金保障力度。同时,要切实加强基层财政“三保”经费保障力度,兜牢压实“三保”底线。
三是加快调度拨付防控所需各项资金。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必要时可采取预拨、垫付等措施,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各级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经办财政专户业务的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支付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密切关注县(区)库款情况,督导疫情防控任务重、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县(区)科学调度资金,并适时予以专项调度支持,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四是细化做好防控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主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研究细化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细化疫情防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采取设立补助发放台账、公示公告及审核复核等必要措施,按规定抓紧抓好落实;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细化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政策,明确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及个人负担费用的具体结算流程,足额垫付并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统筹落实好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补助政策;配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废水应急处置及监管等工作。
五是支持做好防控物资保障工作。着眼于应急快速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资金保障工作,根据我省肺炎疫情科研攻关需要,着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及时拨付资金,积极保障研制快速简易确诊试剂、疫苗、有效药物等科研攻关的资金需求,尽早有效发挥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设施蔬菜、生猪等菜篮子稳产保供,以及动用政府储备粮油相关工作,确保供应充足、物价稳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开展饮用水源等应急环境加密监测,强化应急监测物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避免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辽财社〔2020〕24号)规定,做好相关资金安排和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等工作。
六是强化防控资金的使用监管。结合实际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要“关口前移”,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七是切实做好信息上报和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升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各地有关疫情防控情况,特别是要总结推广经费调度、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及时报送工作信息,认真审核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财政支持保障信息,增强社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