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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3 17:54:01 浏览次数: 【字体:

市财政局作为市新冠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和医疗保障组的成员单位之一,积极履行资金保障职责,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辽财社〔202024号)要求,第一时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本财发〔2020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疫情防控相关经费保障政策,全力支持全市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对赴湖北驰援疫情工作人员,按照驰援天数,以每人每天600元标准给予绩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300元、省财政承担300元。

二是对在隔离病房参与确诊患者治疗的直接接触医护人员,按照每人每天5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300元、市、县区财政承担200元。

三是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四是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五是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省以上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

绩效奖励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实行实名制发放,需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汇总,报市新冠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后,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调度资金先行垫付,确保及时、足额、据实拨付到位。

截止2217时,全市各级财政投入疫情防控工作资金10,529万元,其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7,402万元,市本级财力投入2,466.6万元,县区财力投入660.4万元。市财政局积极协调市医疗保障基金垫付各医院医疗救助及留观资金1,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