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
为支持全省各地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保障工作,1月27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所需资金由就诊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省以上财政对各市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
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省以上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省以上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省与市据实结算。
三是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级次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中央级和省级医疗机构由省级财政予以安排。各地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采购情况等信息,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经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