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再出新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省直单位出差人员餐费、交通费交纳标准,为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制定新规。
《通知》要求,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要按标准支付伙食费、交通费,并索要相关凭证。接待单位要建立业务台账,规范接待管理,不得拒收出差人交纳的相关费用,要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纳入统一核算,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按照出差地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支付。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要按标准交纳交通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本《通知》内容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进一步规范了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为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行政处,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