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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政采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亮剑”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8-06 10:14: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9月1日起,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10个方面的问题,包括: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等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清理结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