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从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2019年4月28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农村集中、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社会保障处,回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