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落实高中学费调整政策严格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
为完善普通高中学费政策,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缓解普通高中办学经费困难,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省、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6〕23号)和《关于调整本溪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16〕23号)文件,日前,为及时掌握学费调整对我市本级非税收入影响情况,市非税局积极落实市属高中学费调整政策,并组织开展了高中学费收取情况专项调研活动。
我市现有市属三所省示范高中(市高级中学、市第一中学、市第二高级中学)和五所一般高中(市第三高级中学、市第四高级中学、市第三十六中学、市朝鲜族中学、市第十中学),在校生约1万名。按照学费调整文件规定,三所省示范高中学费从原来的每生每学年400元调整到1,400元,五所一般高中学费从原来的每生每学年240元调整到1,200元。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市直八所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后,2016年市本级非税收入较年初收入计划预计增加876万元。
调研期间,市非税局及时纠正了部分学校跨学期预收学费现象,有效规范了学校收费行为。同时要求各学校应严格遵照上述文件执行,各学校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监管制度,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收支等有关情况,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