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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及时下拨资金 保证提高城乡低保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29 10:29:2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我市各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20元;两县政府所在镇由330元提高到365元;两县其他乡镇由310元提高到345元。(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我市各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460元提高到276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2340元提高到2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