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财政动态>财政要闻>详细内容

财政部门及时下拨资金 确保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政策的落实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28 14:06:43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20元提高到380元;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县政
府所在镇由270元提高到330元,其它乡镇由250元提高到310元。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我市城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860元提高到246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1740元提高
到2340元。
     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0元提高到4360元。分散供养五保
对象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经测算,上述供养标准调整后,全年新增支出6250万元,日前,市财政已下拨资金2200万元,确保各项调
标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