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财政动态>财经视点>详细内容

保障房专款可支持旧改和租赁市场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9-20 13:27:21 浏览次数: 【字体: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重新制定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可获专项资金支持。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共分为三类:一是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

  二是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修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

  三是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合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在3年示范期内,专项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其中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

  办法强调,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办法规定,对于发生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