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鼓励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利用非耕地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9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按照国家关于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要求,全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维持原标准不变,平均税额仍为25元/平方米。
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各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地区适用税额提高幅度、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降低比例3个方面授权地方决定。《决定》明确,对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由于辽宁省相关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已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以往也没有规定对其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此次不再继续提高。为鼓励引导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利用非耕地,对于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降低比例为20%。
据介绍,《决定》贯彻了国家关于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总体水平不变的总体要求,体现了税制平移的思路,较好地处理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符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
(王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