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彩票款公益“补短板”
财政部印发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近日印发实施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应当重点向“补短板”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倾斜,向困难行业和弱势群体倾斜,用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
根据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统筹安排。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办法规定,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十二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已经支持的省份和其他中西部省份。对于“十二五”时期已予以支持的省份(地区),按国务院批准的资金分配政策继续执行,以保持政策的延续和稳定。对于除“十二五”时期已经支持的省份之外的其他中西部省份,中央对地方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一是地方彩票公益金收入,权重为55%;二是形成地方社会公益事业“短板”的相关重要人口因素(含当地贫困人口数、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和7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等,权重为45%。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公开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总结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