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czj-2021-0032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财政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成文日期: | 2021-10-2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财发〔2021〕55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
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本溪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
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中形成的数据、报告、结论等绩效信息,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应用,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完善政策、与预算安排衔接等。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稳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是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责任主体。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和组织协调管理,及时反馈绩效管理结果,牵头组织绩效信息公开,督促指导市直部门(单位)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等。
市直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工作,落实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按要求做好绩效信息报告及公开工作。
第 二 章 反馈与整改
第六条 结果反馈。市财政局、市直部门(单位)要及时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及整改要求反馈整改责任部门(单位)。
第七条 分类整改。市直部门(单位)应组织整改责任单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分类整改。
(一)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应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置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对资金分配中存在的分配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科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规范分配管理,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三)对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执行进度滞后、管理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应加大监控力度,强化制度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偏,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佳的问题,应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整改报告。整改责任单位应对应整改要求,明确整改完善目标、措施、时限等,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到位,并按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整改报告。
第九条 整改监督。市财政局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予以提醒,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 三 章 报告与公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重要绩效目标、重点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年度预决算草案向市人大报告,并推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直部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绩效评价报告随同本部门(单位)决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依法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 四 章 完善政策
第十二条 决策阶段。重大政策和项目出台前,应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市直部门(单位)应按评估要求对相关内容重新梳理,调整完善后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执行阶段。市直部门(单位)应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对政策设计、资金分配方式等存在缺陷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政策,改进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执行完毕。市直部门(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政策和项目是否继续实施的意见建议,对于绩效较差或设立依据失效、废止的到期政策和项目,应予取消。对于拟继续实施的政策和项目,应针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政策内容和项目实施方式。
第 五 章 与预算衔接
第十五条 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项目设立衔接。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大政策和项目入库的必备条件,对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六条 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衔接。绩效目标编制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严格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预算资金安排应与设立的绩效目标相匹配。
第十七条 将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与预算调整(剂)衔接。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或项目所涉及领域存在客观发展规律而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将项目绩效重点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衔接。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的项目、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其他确需安排的项目外,建立项目绩效重点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挂钩机制。
重点评价结果为优的,在年度预算中优先保障;重点评价结果为良的,相关支出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重点评价结果为中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预算总额的10%进行压减;重点评价结果为差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 将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经费安排衔接。安排市直部门(单位)经费时,应将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因素,建立和完善注重绩效的部门经费分配机制。
第二十条 将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衔接。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10%。按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储备、调整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资金投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与预算衔接,采取试点先行,明晰计划,逐步扩面的方式稳步推进。
第 六 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结果应用监督。市财政局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监督,将结果应用情况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市直部门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追责问责。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 七 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直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