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czj-2025-00061 发布机构: 本溪市财政局
信息名称: 关于本溪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9-02 成文日期: 2025-09-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财发【20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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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9-02 10:00:52 【字体:

关于本溪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关于辽宁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精神,落实国家统一实施的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政策,经报分管市长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1.免保育教育费对象。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2.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3.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考各地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逐县(区)核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定期对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调整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

4.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市财政根据核定的各县(区)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以及在园儿童人数,按照中央、省、市或县(区)分担比例,核定省以上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中央按照60%、省按照24%比例给予我市补助,其余16%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各县(区)根据域内幼儿园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和在园儿童人数,据实安排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市、县(区)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中央、省对市、县(区)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承担。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1.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市、各县(区)要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2.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县(区)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落实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升办园质量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发挥统筹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结合实际分类细化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县(区)域内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等,及时评估、动态调整,与本地区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好衔接。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中央、省级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和本级相关资金,制定县(区)应承担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落实县(区)域内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足额保障本地区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中央、省对县(区)生均财政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同时,各县(区)财政部门不得因实施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减少其他原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学前教育资金。

(二)夯实工作基础。教育部门依据幼儿园办园性质,据实核定幼儿园生均实际收费水平;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等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三)加强资金管理。教育部门要做好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需求测算、资金申报,以及制定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计划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审核后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相关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做好培训宣传。教育等部门要强化培训指导,不断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