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czj-2025-0003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财政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2025年市属国有资本(资产) 收益征缴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财发[2025]32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做好2025年市属国有资本(资产) 收益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5年市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征缴工作的通知
市直相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做好2025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根据《本溪市市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本财发〔2017〕81号)文件规定,请各相关部门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征收所属国有企业2024年度应缴纳的国有资本收益,积极组织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缴库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权益和出资人权利的主管部门、机构。
二、收缴范围: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三、上交比例:煤炭等能源类及具有垄断性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20%征收;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竞争类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5%征收;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按税后利润10%征收;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取得收益的全额上缴。
四、相关要求:
(一)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资产)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属国有资本(资产)经营收益。
(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和结转事业收入要与财政补助收入一同编制部门预算支出。
(三)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市直预算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申报工作,督促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按《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将国有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缴库。
(四)市国资委按《本溪市市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缴款通知、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五)市财政部门动态监控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按照《预算法》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