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czj-2022-0004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财政局 |
信息名称: | 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成文日期: | 2022-02-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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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
2021年3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印发以来,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企业前往海南自贸港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调整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一是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对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称生产设备,增列过山车、旋转木马、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二是扩大政策适用主体。允许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财关税〔2021〕7号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调整后的政策有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享受自贸港政策红利,提升海南自贸港吸引力,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