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czj-2023-0000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财政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相关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03-16 | 成文日期: | 2023-03-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