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czj-2022-0005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财政局 |
信息名称: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相关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成文日期: | 2022-02-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情况,自2022年3月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