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环境净化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农村强基政策,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秘发〔2023)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公益性项目中没有资金来源渠道,且必须发生的管护人员劳务报酬、设施维修维护等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纳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负责编制本级承担的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拟定市本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奖补资金安排
第四条 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分担。
第五条 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经费财政奖补标准,对各村的奖补额由村均补助5万元提高到7万元,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20%。各县(区)要按当年拨付计划,将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按月足额及时拨付。
第六条 县(区)应创新奖补资金投入方式,积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鼓励通过农民筹资筹劳、社会各方面自愿捐赠等方式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建设。
第三章 奖补资金测算分配及下达
第七条 奖补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档进行分配。
第八条 原则上,奖补资金的70%部分用于保基本,优先保障各村保洁员工资、环境卫生管理等刚性支出;30%部分用于建机制,奖优罚劣,重点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和项目运行的维护保障,弥补运行维护费用不足。
“保基本”主要根据各县(区)所辖村级组织个数(70%)、农村人口数量(30%)等进行分配。
“建机制”主要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50%)、奖补资金到位率(30%)和本年度工作调度情况(20%)等因素,结合各县(区)所辖村级组织个数,分档确定对县(区)的奖补额。
第九条 市级财政局在接到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后30日内进行预算分解,并下达到县(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要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为目的、以农村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场所和项目的运行维护,重点支持对农民生活影响较大、需求最迫切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
1.村内环境卫生管理运行维护。村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街道清扫等发生的费用和保洁员工资。
2.村内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村内道路、桥涵修补维护,农村供水设施、污水排放设施、绿化设施、街路照明设施等运行维护。
3.村内综合服务设施管理运行维护。村“两委”办公场所、文化广场、文体设施等运行维护。
4.村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已有稳定资金来源渠道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如村干部报酬、农村网格员补贴等由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安排的相关人员补助,应由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安排的垃圾处理、转运等。
2.针对村民个人发放的实物或变相福利,如代缴或免除村民应缴水费、电费、抵顶村级公益事业的筹资款等。
3.其他不应由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辖村级组织数量、农村人口数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需求等,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分档制定对各村的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在本辖区内全部或部分行政村推行城乡一体化运管模式,对农村垃圾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区)处理,推进城乡环境统筹谋划、统一管护运营。
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区),可继续采取县(区)乡(街道办事处)统筹实施或村级组织自行实施的模式,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其中,县(区)乡(街道办事处)统筹实施适用于村内环境卫生管理、村内道路管护等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管护项目;村级组织自行实施适用于村内基础设施、文化设施运行维护等低值、零散项目。
县(区)要结合所辖各行政村区位条件、村民意愿等,合理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模式,避免“一刀切”。应适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村内综合服务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农村公共运行维护项目的申报、审核等工作,落实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核拨、公开公示等,确保规范实施。
第十六条 受资金额度限制未完成的项目可转至下年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村民民主议事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安排和使用效果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每年市财政局依据省和市评价结果,将与对县(区)奖补资金挂钩,奖优罚劣。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奖补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奖补资金具体分配办法,明确分配原则、测算依据、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等,报市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