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本级教育费附加等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合理安排教育支出,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费附加等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2〕7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费附加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地税部门以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部分。其征收、计提、上缴和清算等相关事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决算管理,应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年初应运用零基预算理念,合理确定支出规模。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基础教育薄弱环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特色化办学。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弥补剥离企业举办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不足。在保障剥离企业举办中小学运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地方教育附加仍有富余的,可以用于支持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职能,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各负其责。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是教育费附加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轻重缓急提出本级统筹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将相关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将有关基础数据反馈市财政部门;
(二)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考察、评估和实施项目,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绩效目标;
(三)会同财政部门,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照当年财政收支预算,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支出控制数,并按部门预算程序和规则,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将教育费附加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二)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基础数据和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等,及时将教育费附加分配下达资金使用单位; (三)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加强对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三)对教育费附加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校舍新改扩建、维修改造、附属实施建设、专用教室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购置、校园文化绿化建设、校园信息化建设等改善办学条件项目。
第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机关办公楼建设、机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方向。
第十二条 教育费附加用于扶持和发展职业教育,具体管理办法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在校生人数、近三年各学校投入、项目安排及支付情况等分配教育费附加的基础数据,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下一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测算,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将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教育费附加优先满足教育主管部门的需求,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三年项目支出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排序后,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对已进入教育费附加三年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批复后,应当强化预算约束,原则上不做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根据人大批准的年度教育附加费支出预算按照收入进度分批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为教育费附加建设项目管理主体,主要负责校园规划布局、立项批复、预算评审、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配套项目资金的落实工作,解决学校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等。
第十九条 简化教育费附加项目审批流程,对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校园维修改造项目,可不在市发展改革委立项。
第二十条 对投资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校园维修改造项目,可采取邀标方式建设,其预算(控制价)评审工作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对投资400万元以上的校园维修改造项目、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的招标,其预算(控制价)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项目决算审核,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财政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项目原则上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项目建设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当项目发生不可预见造价变更时(增加造价超过中标价的10%或绝对额超过40万元),由教育部门组织实地勘察论证,财政部门现场核实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育费附加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相关管理办法和省、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教育部门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结算材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教育费附加资金财务管理。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
第二十六条 教育费附加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基本建设专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保证项目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业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教育费附加资金的拨付,遵循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按项目预算、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款,由学校向教育部门申报,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拨款。
第二十九条 教育费附加项目预留15%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再拨10%,其余5%转做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后一年给付。结余按相关规定收回,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对教育费附加支出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我市相关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教育费附加项目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上一年度教育费附加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已完成的教育费附加项目按照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教育费附加项目业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人大审核,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等行为,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并按规定追回教育费附加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