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czj-2021-0032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财政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成文日期: | 2021-10-2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财发〔2021〕53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评价
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按照《本溪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规范我市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
通过省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给我市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均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二)市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评价
年初纳入市级部门预算资金、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资金以及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二、评价流程
(一)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
1.县(区)预算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填报的绩效自评表,形成本区域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的自评材料,在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垂直上报至市直部门。
2.市直预算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县(区)预算部门报送的自评材料,形成本地区(全市)转移支付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在报送至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垂直上报至省直预算部门。
3.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将经市直预算部门和对口业务科室审核盖章后的纸制版,以及自评结果台账电子版表格报送至绩效管理科备案,并强化结果应用。
4.绩效管理科将对指标体系使用的的规范性进行抽审,对未按要求开展或开展质量不高的部门进行考核通报。
(二)市本级预算资金绩效评价
1.预算单位(含局机关本级)逐个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市直主管部门审核。
2.市直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含局机关本级)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填写审核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
3.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对市直部门报送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填写审核意见,加盖科室公章;审核发现问题的督促对口市直部门进行修改;审核合格后自留一份,报绩效管理科归档一份。
4.绩效管理科将对指标体系使用的的规范性进行抽审,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重点评价,对未按要求开展或开展质量不高的部门进行考核通报。
三、责任分工和要求
(一)责任分工
1.市直预算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预算单位(含局机关本级)根据支出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完成审核、报送工作,对自评结果涉及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组织县(区)预算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逐级填报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情况,并完成汇总、审核、报送工作。
2.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分管的市直部门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并审核部门申报的绩效自评结果;负责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
3.市财政局绩效管理科。研究制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指导市直部门和业务科室规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自评结果中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等事项;建设预算绩效指标库,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管理。
(二)相关要求
1.规范程序,加强过程控制。绩效评价工作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人大、审计等部门关注的重点,市财政局已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请各部门和业务科室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绩效自评,并做好部门内部财务和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
2.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市直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对评价结果涉及的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要切实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确保绩效评价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