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czj-2026-0002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财政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切实做好特殊教育生活补助 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相关政策 |
| 发布日期: | 2026-04-13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切实做好特殊教育生活补助 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特殊教育生活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政策精准落实,现依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23〕16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接到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市本级学校、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即刻分配下达相关指标,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至相关学校。严禁滞留、截留、挪用。
二、严格执行省定补贴标准,认真核实补助资格
各学校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条“省级补助资金可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及第六条“特殊教育生活补助。按照走读生每人每天10元、寄宿生和教师每人每天20元(全年250天)补助各地区”的规定,认真核实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资格。要建立准确、完整的学生信息台账,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助尽助”,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
三、严格执行资金发放方式与使用方向
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补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得通过银行转账或打卡方式发放到学生或教师个人账户。各学校应用于改善特殊教育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如就餐、被褥、校服、学习和生活用品等)及为特殊教育教师免费提供就餐,并建立详细的资金使用记录(如就餐台账、物资采购与领用记录等),确保每笔支出可查询、可追溯。
资金使用必须严格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等规定,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抵扣或要求学生上交补助资金。
四、落实经费保障主体责任
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第十条关于“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足额保障,确保补助标准不降低、覆盖范围不缩小。
五、强化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指导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违规发放资金等行为,将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依据现行《辽宁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2023〕168号)制定,如后续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请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学校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学习传达,并结合实际制定及完善具体落实细则。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