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czj-2024-00064 发布机构: 本溪市财政局
信息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4-11-07 成文日期: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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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发布时间:2024-11-07 14:30:41 【字体: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
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行政确认本溪市财政局预算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714号)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不收费
2对会计基础工作违法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法人不收费
3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法人不收费
4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法人不收费
5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法人不收费
6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收费
7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收费
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收费
9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不收费
10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不收费
11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不收费
12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不收费
13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按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供应商不收费
14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不收费
15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收费
16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条



采购人不收费
17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18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八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19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十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20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十七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21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22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五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23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六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24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七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25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九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26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十一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27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十二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28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十三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29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十四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30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十六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不收费
3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政裁决本溪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8年3月1日颁布)第五条第二款

供应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