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czj-2022-00175 发布机构: 本溪市财政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财政局权力清单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9-01 成文日期: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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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财政局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01 06:05:00 【字体:
本溪市财政局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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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关于修订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6〕317号)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20不收费
2对会计基础工作违法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会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3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会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4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会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5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会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6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罚市财政局会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7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8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9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第四十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10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1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12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13对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14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15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16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第四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17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八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18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十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19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十七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20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21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第五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22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六条、第十五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23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七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24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九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25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26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27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第十三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28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第十四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29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第十六条




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30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31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32会计检查行政检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法人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
3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其他行政权力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供应商根据工作需要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