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czj-2023-0005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财政局 |
信息名称: | 2023年本溪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主题分类: | 收费项目 |
发布日期: | 2023-06-15 | 成文日期: | 2023-06-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23年本溪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3年本溪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信息来源:本溪市财政局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共7项,全部中央设立)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据及说明 | 立项 级次 |
一 | 残联 | ||||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缴入省市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财非〔2016〕415号规定,各市按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省;财税〔2017〕18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辽财税〔2022〕123,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 中央 | ||
二 | 教育 | ||||
1.教育费附加 *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 | 中央 | ||
2.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 | 中央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 | ||||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市县国库 |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本政办发〔2018〕20号。 | 中央 | ||
四 | 林草 | ||||
1.森林植被恢复费 *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
五 | 水务 | ||||
1.水利建设基金 *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财综〔2011〕2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税〔2020〕72号。 | 中央 | ||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配套)* | 缴入市县国库 |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本政办发〔2018〕20号。 | 中央 | ||
六 | 税务 | ||||
1.文化事业建设费 *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 | 中央 | ||
注:在项目名称后标注“*”属涉企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