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czj-2022-00140 发布机构: 本溪市财政局
信息名称: 2022年本溪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收费项目
发布日期: 2022-05-31 成文日期: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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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本溪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31 10:20:01 【字体:
信息来源:本溪市财政局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
(共7项,全部中央设立)
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及说明立项
级次
残联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缴入省市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财非〔2016〕415号规定,各市按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省;财税〔2017〕18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中央
教育






1.教育费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3%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中央


2.地方教育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2%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中央
住房城乡建设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一级地151元/平方米、二级地131元/平方米、三级地111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缴入市县国库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本政办发〔2018〕20号。中央
林草






1.森林植被恢复费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中央
水务






1.水利建设基金 *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3%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财综〔2011〕2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税〔2020〕72号。中央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配套)*2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缴入市县国库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本政办发〔2018〕20号。中央
税务






1.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省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计税销售额的3%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中央
   注:在项目名称后标注“*”号的,属涉企收费。